請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界定的家庭成員及暴力型態來判斷,下列各選項的行為,哪些屬於該法的管轄範圍?
其中有一個選項我不知道為什麼不能選
那個選項是:這六年來,老兵王伯伯因行動不方便遂請一名看護來照料自己生活起居,但最近常以財產分配為由,常常讓他餓肚子,威脅不分就不煮飯給他吃。
可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將"同居關係"列為保護範圍,那為什麼這個選項不能選?
謝謝你噢: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