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股市某禿鷹案,傳訊記者作證,因該記者不願透漏該案報導的消息來源,而被以「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」為由,裁罰新台幣3萬元罰鍰,首開記者拒絕證言被罰的先例。請問:針對此案的敘述何者正確?(甲)本案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處以罰鍰(乙)憲法雖保障言論自由,本案在未進行釋憲之前只能依現行法律裁罰(丙)2000年10月間,極有40位立法委員提案增訂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82條第2項,增列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得拒絕證言權;(丁)因此,本案欲以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82條之除經本人允許者外,得拒絕證言規定中,並無明列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之規定,則記者當無直接適用餘地。(A)甲乙丙丁(B)乙丙丁(C)甲丙丁(D)甲乙丙
*請問(甲)為什麼是對的?違反《刑事訴訟法》就會被處以罰鍰?